小伙購買大眾ID.3汽車后:未出4S店門就出故障
河南鄭州牛先生求助:
剛買的大眾ID.3汽車還沒有出4S店的大門即報故障碼!現在給我惡心透了。

9月30日,牛先生在某大眾4S店提了這輛車,但是車輛沒有出門就發生了故障;牛先生稱當時坐在車輛就發現了故障碼,車子還開不了網,沒辦法開。但是銷售讓牛先生開走,開兩天試試看;牛先生認為車子沒啥問題于是開走了;然而開了兩天車輛還是無法聯網,故障碼也沒有消除。于是在10月2日去門店檢測。檢測結果是“在線通訊模塊”損壞,解決方案是更換一個新的;只是配件需要從廠家發貨,結果拖到10月12日左右才進行維修。
牛先生認為在更換該模塊的時候,售后把后排座椅全拆了,拆到后排只剩個“鐵皮;”這讓牛先生感覺很糟心,也非常的心疼。
但是售后人員又不管不問。
牛先生隨即說“你給我稍微有一點點補償,我就可以(接受)。畢竟是新車,對不對?擱誰心里邊,誰都不舒服。”

牛先生可以要求補償嗎?
作為車主是可以提出任何要求的,不論合理與否;作為門店面對用戶所有的要求,可以選擇接受,自然也可以選擇不接受。也就是說現在的關鍵點在于牛先生的訴求是否合理。有網友認為應當參考《汽車三包政策》里的內容。然而牛先生所購買的大眾ID.3汽車不符合相關解釋。
比如有網友認為應當退換車。
但是退換車的前提是在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同一故障修理超過5次,或累計修車時間超過35天;以及車輛在開具購車發票后的60日內或行駛里程3000公里以內,車輛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者燃油泄露。
出現上述情況才能退換車。


而關于補償的解釋,實際也有說明,第二十一條解釋為:
家用汽車產品在保修期內因質量問題,單次修理時間超過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時間)的,修理者應當自第六日起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向消費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方式補償。
在牛先生的案例中,如果牛先生將車輛停放在4S店售后進行維修;那么牛先生則應該從第六日起獲得對應補償,但是問題出在牛先生并非是將車輛一直停放在售后,期間是將車輛開走的,于是時間軸就斷了,客觀事實是不符合補償的標準。

總結:
該案例中的牛先生要求補償的訴求本應當是合理的,只是沒有正確的進行流程;車輛的“在線通訊模塊”的損壞實際不關聯到車輛的核心行駛系統和車身總成,自然也是不符合退換車標準的。至于新車即出現故障確實是很難令人接受,但是工業產品顯然是沒有完美的,任何品牌的汽車都有概率發生故障,包括在售商品車。一般故障的維修是沒有補償的,所以遇到類似的情況只能要求進行標準化的維修。
門店方的選項并不多,實際不宜選擇給予補償來息事寧人。
否則后續所有車主的車輛故障都可以效仿牛先生的方法去索要補償,門店也就無法經營了。
最終只能說牛先生的運氣不是太好。

聲明:本文由太平洋號作者撰寫,觀點僅代表個人,不代表太平洋汽車。文中部分圖片來源網絡,感謝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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