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年內每年檢驗 1 次;超過 5 年的,則每 6 個月檢驗 1 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營運載客汽車 5 年內每年檢驗 1 次;超過 5 年的,每 6 個月檢驗 1 次;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 10 年內每年檢驗 1 次;超過 10 年的,每 6 個月檢驗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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