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條例》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調查計劃。
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逮捕計劃,安排逮捕和逮捕。
第三十三條犯罪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布協調通知、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調、報告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
發布協調通知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情況、特點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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