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_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右轉和直行刮擦誰全責
右轉和直行刮擦誰負全責
右轉和直行刮擦誰負全責 左轉和直行刮擦誰全責
直行讓右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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