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12分。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記9分。
超速處罰超過規定時速10%以內, 暫不處罰。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未達20%的, 處以50元(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罰款, 記3分。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30%的, 處以50元罰款, 記6分。
一次記12分: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