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三條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接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通知后,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罰。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將機動車交由他人駕駛的,應當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期限接受處罰。
3.違法者或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在30日內不能接受處理的,可以申請延期處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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