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機動車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屬于第一款第一項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駕駛證;屬于身份證明號碼變更的,還應當提交相關變更證明。
煙臺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換證辦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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