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交警可以扣留涉案車輛嗎?
交警扣車要停車費嗎
交警有權扣留事故車輛嗎?
交通事故后車輛會被扣留并收取停車費嗎
交警暫扣車輛,需要交納停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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