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側超越(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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