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快速車道最低時速為60公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
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查成交價|參配|優(yōu)惠政策)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