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駕駛人會面臨如下處罰:報廢車輛會被查獲的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并強制報廢,并對報廢車輛駕駛人處二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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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