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了正式車牌臨時牌三天后不能再使用。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辦理登記后,機動車所有人收到機動車號牌之日起三日后,臨時行駛車號牌作廢,不得繼續使用,如果繼續使用作廢臨牌上路,等同于沒有懸掛車牌上路。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一次記12分,同時還要面臨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