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guān)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查成交價|參配|優(yōu)惠政策)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lǐng)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zhuǎn)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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