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駕駛兩輪機動摩托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當事人應當繳納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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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法規定開車進行客運或貨運且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相關證件,罰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經查實當事人開車時無理拒收或者拒絕接受交通警察的檢查或者不接受所提供的平安運行車安全文明駕駛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罰款;
四、肇事者的駕駛證可以中止一個月到一年,經審查確認不適合繼續駕駛時,公安機關駕駛許可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吊銷駕駛許可,另行檢驗期滿后方可申領新駕駛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