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公安部2016年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顯示:將原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預約的考場和時間安排考試;
2、申請人科目一考試合格后,可以預約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有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同時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成功后可以連續進行考試;
3、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均合格后,申請人可以當日參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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