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還在繼續使用、是涉嫌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補、更換機動車登記證、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等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200元(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以下罰款;
2、機動車行駛證遺失或損壞,應當向登記車輛管理處申請補領、更換;
3、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身份證明。車輛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發《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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