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分為“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節假日;
2、其中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3、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4、若機動車屬于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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