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3、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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