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八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2、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機動車與該車擋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3、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準轉讓的;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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