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規定:第九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采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駕駛機動車的,逾期不參加審驗仍駕駛機動車的,有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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