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4年9月1日起,全市實行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免檢制度;
2、其中的六年免檢是免除上線檢車,車主雖然可以不駕車上線檢車,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車船稅法,車主應按原先檢車的年限按時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及車船稅納稅證明或者免征證明;
3、要將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處理完畢后,方可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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