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行政處罰的決定不服,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處罰決定的六十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城管或者交管部門)上級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3、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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