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在道路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身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并通知當事人辦理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更換手續,可以依照規定處罰,扣1分,并處100元(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
3、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更換手續的,應當及時歸還機動車;
4、故意屏蔽、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設置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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