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座(含9座)以下使用非經營性乘用車(含轎車,越野型)15年,達到使用壽命終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無需批準,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壽命,每年定期檢驗2次;
2、旅游乘用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按現行程序要求繼續使用,但可延長最長使用壽命不超過10年,推遲旅游乘用車壽命結束使用,每年定期檢查4次;
3、運營客車使用壽命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按現行程序要求繼續使用。延長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4年,每年定期檢查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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