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初次領取駕駛證的那一天開始計算,每12個月為一個周期,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2、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3、第六十六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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