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
2、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后預約;
3、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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