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02號令第四十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注冊地汽車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與車輛相關的道路安全違法行為和行駛事故。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駕駛證、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汽車管理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標志、合格證進行審查,并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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