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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停車休息不得少于20分鐘。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的,應當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
因為駕駛員連續駕駛車輛超過4小時后,會感到疲勞,從而導致安全隱患。如果駕駛員注意力不集中,車輛極易發生安全事故。
疲勞會對駕駛員的注意力、感知力、思維能力、判斷力、意志力和決心產生影響,并伴有視線模糊、動作遲鈍、反應遲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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