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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行駛的汽車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例如,如果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最右側車道的最低速度為每小時6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速度為每小時90公里,最左側車道的最低速度為每小時100公里。如果同方向有兩條車道,左側最低車速為100,中間最低車速為60。
最低限速規定是為了保證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正常、安全、平穩行駛。在高速公路上速度越慢,越安全。如果高速公路上很多車輛都以較低的速度行駛,那么整個交通的速度就會較低。因此,必須限制車輛進入高速公路的最低速度,盡量減小車與車之間的速度差,使前后車盡可能同速行駛,減少超車和變道次數,以達到減少車禍發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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