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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速度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或者標牌指示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或者標牌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時速。
1.在有中心線的城市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2.在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上行駛時,城市道路每小時30公里,高速公路每小時40公里;
3.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50公里,高速公路每小時7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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