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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查出毒后駕駛的駕駛者一律注銷駕駛證,并三年內不得申報領取機動車駕駛執照,該規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暴露出的吸毒后駕駛機動車問題,對吸毒人員申請駕駛證或者駕駛機動車采取“零容忍”措施,嚴格限制吸毒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按照規定,3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的,不得申請駕駛證;駕駛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或者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要注銷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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