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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機動車所有人填寫《機動車過戶、轉出、轉入登記申請表》并按規定簽章;
2、交驗《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未領取過《機動車登記證書》的,原機動車所有人須填寫《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并按規定簽章);
3、提交雙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汽車過戶的,應先經所在地縣〈市、區〉車管所〈組〉審核簽章);
4、交驗機動車輛后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并按規定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5、交回《機動車行駛證》(須換發號牌的,同時交回原機動車號牌);
6、微機公開選號、領取機動車號牌(在同一轄區內,雙方車主均為單位或均為個人,且使用性質不變的,原號牌不變);
7、安裝號牌、拍攝車輛照片、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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