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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第一次換證時間是6年,第二次換證時間是10年。在6年有效期內,每個計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屆時換發10年有效期的駕駛證。如果有一年或多年計分達到12分的,屆時仍是換發6年有效期的駕駛證。同理,拿到10年有效期的駕駛證后,下一次換證時,如果在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為記滿12分的,屆時換發長期有效的駕駛證。 依據《機動車登記要求》第五十六條要求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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