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惡
汽車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期限內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免檢6年,每兩年申領檢驗合格標志。六年以上十年以下兩年一檢,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一年一檢,十五年以上半年一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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