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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為10日。 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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