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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對交警的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一些法院還受理對此不服的行政訴訟。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以后,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交警的認定書只是比較重要的證據,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當然依據。法院根據當事人各方舉證證明的事實,完全可能依據不同的責任分擔比例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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