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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0年起實施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規定: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兩輪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范疇。根據2012年9月1日實施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被作為輕便摩托車而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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