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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起,車主們辦理機動車登記、變更、搬遷、抵押、注銷登記等業務的時候,不能使用居住證的回執來處理。因此,車主必須提供需要當地的居住證才可以辦理業務。根據《汽車登記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申請車輛登記的汽車所有者必須提交個人的身份證明。對于居住在暫住地的大陸居民,其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發行的居住、暫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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