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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上和使用規定》第七條的各科目考試合格標準為:1、科目一考試滿分為100分,成績到90分的為合格;2、科目二考試滿分為100分,成績到80分的為合格;3、科目三路車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會考試滿分分別為100分,成績分別到90分的為合格。《機動車駕駛證申上和使用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及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補考仍不及格,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路車技能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考試仍不及格,已考試合格的其它科目成績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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