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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不能查賬,不處理也不能查賬。關于車輛檢驗和違章不處理的后果的規定如下:車輛規定: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年檢前處理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違章后果超過:天,不當場繳納的,從第15天起,每天加收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直至繳納。違章3次以上的,將被交警拘留,情節嚴重的,予以拘留;不當場辦理清單的,不能換發、補發、轉讓駕駛證;未能處理違章、事故、車損等。不會被車輛保險公司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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