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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澳門車牌數量為15萬,規定如下:1。機動車號牌轉讓當事人必須持有機動車號牌3年以上,涉及原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已經處理;2.接收人在澳門注冊的,須持有駕照,無正規車輛,或外國人在澳門連續兩年有社保、暫住證、駕照(含澳門之前未注冊的汽車)方可接收過戶;3.車牌轉讓后,接收方不能轉讓給他人,只能自己使用,直到汽車報廢的車牌回收或者報廢后購買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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