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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以下是相關介紹:1。第四十五條規定: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高速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50公里,高速公路每小時70公里。2.高速公路: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超過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超過100公里,摩托車不超過8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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