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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駕駛四小時以上的駕駛員停車休息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以下是關于駕駛員連續駕駛的部分介紹:1。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連續行駛4小時以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駕駛人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的,應當停車休息不少于20分鐘。2.行為:車門和車廂沒關好就開車;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后窗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接聽手持電話、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下陡坡時熄火或空檔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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