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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時速不超過120km,最低時速不低于60km。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80公里;2.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時速為100km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10公里,中間車道最低時速90公里,最右側車道最低時速60公里;3.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速度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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