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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號令實施后,有五類殘疾人可以駕駛機動車,允許駕駛類型分別為C1、C2、C5。(一)左下肢殘疾人可以報考小型自動擋汽車、微型自動擋客車和輕型、微型自動擋貨車。(二)右下肢殘疾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C5)殘疾人專用小型客車和殘疾人專用小型客車。(3)下肢殘疾人可申請準駕車型(C5)殘疾人專用小型客車和殘疾人專用小型客車。(4)聽力障礙者,佩戴助聽設備后能夠達到規(guī)定聽力要求的,可以申請汽車(C1)準駕車型,駕駛小型客車和輕型廂式貨車;或者報考小型自動擋汽車(C2)準駕車型,駕駛小型、微型自動擋乘用車和輕型、微型自動擋貨車。(五)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指尖殘缺的人員,可以申請小汽車(C1)準駕車型,駕駛小型客車和輕型廂式貨車;或者報考小型自動擋汽車(C2)準駕車型,駕駛小型、微型自動擋乘用車和輕型、微型自動擋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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