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經理用個人賬戶收款后被抓,4S店竟拒絕交車
九月上旬,浙江男子凌先生到江淮汽車嘉興瑞風體驗中心訂購了一輛江淮瑞風RF8汽車,落地價16.3萬元。凌先生于當日付了車輛全款,可是4S店卻拒絕交車!這讓凌先生大惑不解。后凌先生尋求媒體幫助,在媒體見證下,凌先生拿出了購車合同;然而在購車合同上卻只有銷售經理仇經理的個人簽名,并沒有銷售企業的公章。

后據凌先生所講,仇經理曾經以“廠家的航空座椅還沒有到,廠家在搞活動,說你買這輛車的話,廠家航空座椅可以置換掉,出廠的話是沒有的”理由延誤車輛交付;其意思是把車輛送的配件都裝好再去提車上牌,于是凌師傅才決定等一等。
但是仇經理沒過幾天就聯系不上了。
后4S店方告知仇經理是以個人賬戶收的凌先生的購車款,店方僅收到一萬元的車輛定金,所以無法交付車輛。凌先生則認為4S店不講道理,責任不應該由消費者來承擔;認為自己是在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的交易,店方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或者義務。

究竟誰的觀點對呢?
類似的汽車銷售糾紛不是個例,消費者在購車的時候要引以為戒。
首先可以確定一點:
4S店方絕對有責任,且其應當盡到交付車輛的責任。
有觀點認為凌先生交付的車款并非交付到4S店賬戶,店方沒有收到款就不應該交車;責任在于沒有仔細閱讀購車合同,以及沒有甄別收款賬戶的凌先生。筆者認為這樣的觀點是強詞奪理,是非常荒謬的!因為作為普通汽車消費者并不具備甄別收款賬戶的能力,不是所有人都有財務相關知識儲備;并且據圖片顯示其收款賬戶是“嘉興江淮汽車,”其名稱具有相當程度的迷惑性。


重點在于凌先生和仇經理完成汽車尾款交易的場所,該場所正是江淮汽車嘉興瑞風體驗中心。
也就是說交易場景和仇經理的收款賬戶名稱是匹配的,作為消費者已沒有理由質疑其收款賬戶、人員和交易真實性的必要性。從一般人認知的邏輯層面分析,消費者不可能質疑一名在店方場地內銷售汽車產品的銷售人員身份的合法性,更不會聯想到店方雇傭且允許在店內進行銷售活動的人員會在其店內進行詐騙。
所以不論從任何角度來分析該案例,4S店方都有明顯的失職,明顯疏于對員工的監督;由其員工打著店方的幌子在其店內對消費者進行的欺騙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應當由店方承擔責任。并且凌先生簽訂的購車合同依然是成立的,畢竟仇經理向凌先生銷售該車的時候依然是其店內員工,其行為代表店方意愿。

同時4S店方面關于“肯定拿不到”合格證的說法也需要消費者了解,4S店批發購入的車輛實際并不屬于店方,因其會將車輛抵押給銀行;其出發點是為了獲得流轉資金;于是車輛的合格證就得放在銀行,車輛也實際屬于銀行。4S店的操作流程為車輛賣出之后再用車款贖回車輛合格證,隨后才是交付流程。
在上述案例中,店方稱沒有收到款而拿不到合格證的理由完全說不通,如果連這一點流動資金都沒有的話,還開的什么4S店。

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讓該4S店拒絕向凌先生交付車輛。
4S店必須向凌先生交付車輛。
至于仇經理后續是否有能力償還車款,那應當是店方和仇經理之間的問題,店方有權利向仇經理追償;店方不應該將其與員工的矛盾轉嫁給實際已付款的消費者,否則凌先生大可以走法律途徑向店方追償,并要求賠償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
期望品牌方能注意到該案例并進行妥善處理,畢竟瑞風RF8的燃油版九月零售銷量僅有25輛,新能源版本的零售銷量也只是132輛。

總結:
購買汽車的時候要注意許多細節,最為關鍵的環節是簽訂購車合同,合同上確實需要銷售企業的公章。同時在付款的時候是不會面向個人賬戶的,或者說購車付款方式一定不是向某個賬號甚至社交軟件平臺進行轉賬,而是在店方的收款處(收銀臺)通過正規流程繳付車款,付大額車款時應當慎重。
并且在付款之前應當確認好要購買的具體車輛,或者說確定好要購買的車輛是哪一臺,要記住車輛的車架號,以避免后期交付的車輛不是自己所選的車而是問題車。
關于該案例就講到這里,分析結論供參考。

聲明:本文由太平洋號作者撰寫,觀點僅代表個人,不代表太平洋汽車。文中部分圖片來源網絡,感謝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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